作者: 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11-20 09:47:02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:【 】
一、合法行政原则
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,表现在:
1.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。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;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。
2.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。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,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,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(以行政处罚、强制为典型代表),即剥夺相对人权利、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。
二、合理行政原则
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,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,表现在:
1.公平、公正原则,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,不差别对待。
2.考虑相关因素原则,如作出行政处罚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。
3.比例原则,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、适当的;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。禁止“高射炮打小鸟”,“杀鸡”用了“宰牛刀”。
三、程序正当原则
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:
1.行政公开原则,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外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,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、了解权。
2.公众参与原则,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,应当听取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,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,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——听证。
3.回避原则,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四、高效便民原则
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子原则:
1.行政效率原则,表现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,遵循法定时限。
2.便利当事人原则,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,处处替相对人着想,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。
五、诚实守信原则
有三个子原则:
1.行政信息真实原则,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可信。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。
2.信赖保护原则,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,行政机关不得撤销、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(许可)决定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为此给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。
3.行政允诺应予兑现,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“奴隶”。
六、权责统一原则
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子原则:
1.行政效能原则,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、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,要有法律、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,保证政令有效。
2.责任行政原则,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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